中誠藝術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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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誠藝術拍賣 拍賣條款
     
   
中誠國際藝術 拍賣交易條例

下列條款,係作為本公司作為拍賣公司與賣家訂立合約,亦為賣家之代理人與買家訂立合約之條款。買家及賣家請務必細讀,並接受下列條款規定。

.買家

一. 代理人

中誠國際藝術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作賣家代理人,除另行協定外,在本公司之拍賣中成功拍賣之物品,即產生賣家通過本公司之代理與買家達成之合約。

二. 拍賣前

1. 鑑定物品

本公司鄭重建議,準買家應於拍賣進行之前親自鑑定有興趣競投之物品。本公司通常會有鑑定意見書可供索閱。本公司除就膺品(如本拍賣交易條款所界定者)作出之證明外,不對買家作任何保證。

2. 拍品狀況之重要注意事項

請準買家注意,在可能的範圍內,目錄中對於拍賣品特性之描述,皆已提及顯著的損壞,惟不包括所有的缺陷、瑕疵與不完整。

3. 目錄說明

本公司於目錄或鑑定意見書對任何拍賣品之作者、來歷、日期、年代、尺寸、材質、歸屬、真實性、出處、保存狀況或估計售價之陳述,或另行對此等方面之口頭或書面陳述,均僅屬意見之陳述,不應依據為確實事實之陳述。目錄圖示亦僅作為指引參考,不應作為任何拍賣項目之依據,藉以決定其顏色或色調,或揭示其缺陷。拍賣價格之估計,不應為拍賣品會成功拍賣價格之依據或拍賣品作其他用途之價值陳述。

許多拍賣品基於其年代或性質,使其未能有完美之狀況,目錄內有些說明或鑑定意見書會提述拍賣品之損壞及/或修整資料。此等資料僅作為指引參考,如未有提述此等資料,亦不表示拍賣品並無缺陷或修整,如已提述特定缺陷,亦不表示並無其他缺陷。

4. 買家之責任

有關物品狀況及目錄說明所提述事項,買家需於拍賣前充分詳閱,並確認自身對於該物品感到滿意。

三. 拍賣時

1. 拒絕入場

本公司具有絕對之決定權拒絕任何人士進入拍賣場地、參與拍賣,亦可拒絕接受任何競投。

2. 競投之前作出登記

準買家在作出競投前,必須填妥及簽署登記表格,並提供身分證明。準買家應注意,本公司亦有權通常會要求對買家作出信用核查,亦有權對買家收取一定成數之保證金。

3. 競投者為買家

除非登記時已書面協定,競投者將為代第三人行事之代理人,而該第三人為本公司所接受者,否則競投者將被視為買家而須承擔個人法律責任。

4. 委託競投

書面競投且經本公司確認,本公司將盡適當努力代其競投。如本公司就某一拍賣品而收到多個委託競投之相等競投價,而在拍賣時此等競投價乃該拍賣品之最高競投價,則該拍賣品會歸其委託競投最先送抵本公司之人。除非在競投時有其他委託,此項書面競投的執行是本公司的免費服務。本公司不會對因未能執行之書面競投,或在當中出現任何錯誤或遺漏負任何責任。

5. 電話競投

如準買家於拍賣前與本公司完成競投前相關作業,本公司將盡適當努力聯絡競投者,使其能以電話參與競投,但在任何情況下,如未能聯絡,本公司對賣家或任何準買家均不負責任何責任。

6. 貨幣兌換顯示版

拍賣會上,本公司會使用貨幣兌換顯示版,該貨幣兌換顯示版在操作時難免會出現錯誤。買家因依賴貨幣兌換顯示版(而非拍賣場的實際競投)而蒙受之任何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

7. 錄映影像

在若干拍賣中會有影像投射,有關操作上的失誤或影像素質參差不齊之情況,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8. 拍賣官之決定權

拍賣官具有絕對決定權,亦即有權拒絕任何競投、以其決定之方式推動出價、將任何兩件或多件拍賣推動出價、將任何拍賣品撤回或分批、將任何兩件或多件拍賣品合併,與如遇有誤差或爭議,將拍賣品重新拍賣。如在拍賣後有任何爭議,將會以本公司的拍賣紀錄為依歸。

9. 成功競投與風險移轉

在拍賣官之決定權下,下槌即顯示對最高競投價之接受,亦即為賣家與買家之成功拍賣合約之訂立。拍賣品之風險及責任,不包括其所有權(包括框架及玻璃),在成交日起七個工作天期滿或在買家於期滿前提取該物品時,拍賣品與風險責任轉移到買家。

四. 拍賣後

1. 買家支付之服務費

買家除支付落槌價外,另須支付服務費予本公司。落槌價於新台幣參佰伍拾萬元(含)以下者,服務費率以18%計算;超過新台幣參佰伍拾萬的部分,服務費率以12%計算。

2. 稅項

買家支付本公司之所有款項均不包括任何貨物稅、服務稅或其他增值稅。如有任何相關稅項產生,買家須負責按有關法律所規定之稅率及時間繳付稅款。

3. 付款

a. 買方需於拍賣日期後七天內悉數支付所有交易款項(包含落槌價、拍賣支付之酬金,以及任何適用之增值稅)。

b. 買家如未向本公司支付所應付之全部款項,則不能取得拍賣品之所有權,即使本公司已將拍賣品交付予買家亦然。如支付予本公司之款項為新台幣以外之貨幣,本公司將向買家收取所產生之任何外匯費用。

c. 中誠之政策是要求選擇以現金付款之任何新客戶或買家提供身份證明(通過出示帶有照片並由政府發出之證明,如護照、身分證或駕駛執照)並確認固定地址。多謝合作。

d. 支票及匯票請以中誠為抬頭人。雖然以合作金庫銀行台幣開出之個人及公司支票均獲接納,惟敬請留意,除非 閣下已預先安排支票受納設施,否則本公司須待支票兌現後方會將 閣下所購得之物品交付。如欲作出是項安排,請向中誠之財務部索取表格辦理。

銀行轉帳須存入以下戶口:

合作金庫銀行 復興分行(006)

帳戶名稱:中誠國際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帳戶號碼:0914-717-237961

*閣下向銀行發出指示時請附上 閣下之名稱及發票號碼。

5. 包裝及搬運

搬運及包裝已購拍賣品時,本公司將善盡責任處理。惟七天期滿後或自領取時起,拍賣品風險全由買家承擔。本公司可在買方要求下提供承運廠商資料,但並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甲、不付款或未領取之已購拍賣品補救辦法

如買家未在七天內付款,本公司即有權行使下述一項或多項權利或補救辦法:

i. 在拍賣日期後超過七天仍未付款,以月利率百分之四收取整筆現款利息。

ii. 在將來的任何拍賣中,有權拒絕買家或由他人代其所作出之競投,或在接受其任何競投前先收取買家一筆保證金。如買家未有在三十五天內付款,本公司除上述者外,另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1. 代賣家針對買家進行法律程序,追討整筆欠款,連同此項以悉數賠償為基準之法律程序之訴訟費。

2. 取消同一次或任何其他拍賣中買家競投得之拍賣品或任何其他售予買家之拍賣品之交易。

3. 安排將拍賣品公開或私下重售,如重售所得價格較低,就差額連同因買家未有付款而引致之任何費用一併向買家索償。

乙、未領取已購之拍賣品

如已購得之拍賣品未能在成功拍賣七天內領取,不論是否已付款,本公司將安排貯存事宜,費用由買家承擔。

丙、出口許可證

i. 除本公司另有書面同意外,買家希望申請出口許可證,並不影響買家在七天內付款之責任,亦不影響本公司對延遲付款收取利息之權利。

ii. 如買家要求本公司代為申請出口許可證,本公司有權收取增值稅與其他相關費用。

iii. 如買家不管需要有出口許可證之事實而作出付款,本公司並無責任退還買家因此產生之利息與其他已產生之費用。

6. 本公司之法律責任

本公司有責任在第六條所列之情況退還款項予買家。除此之外,不論賣家或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僱員或代理人,對任何拍賣品之作者、來歷、日期、年代、歸屬、真實性或出處之陳述,或任何其他說明之誤差,任何拍賣品之任何毛病或缺陷,均不負有任何責任。買家、本公司、本公司之僱員或代理人,均無就任何拍賣品作出任何保證。任何種類之任何擔保,均不包含在本條之內。

7. 交易取消

買方如認定拍賣品係為膺品,需於拍定售出日起十四個工作天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且須符合下列條件,始得取消交易,並將其支付本公司之款項無息全數退回,並不得請求其他賠償。

i. 由二位獨立專家提出書面說明,並經本公司認可。

ii. 買家應於拍定售出日起二十一個工作天內,將購得之拍賣品退回本公司,且本公司收到該拍賣品時,該拍賣品之狀況需與拍賣當日相同。

iii. 買家對該拍賣品擁有絕對所有權,並未在該拍賣品上設定任何債權。

iv. 賣家需繳回相關費用後,本公司使得退還買家。

.賣家

一. 代理人

中誠國際藝術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作為賣家代理人,賣家拍賣品的成交合約,則為買家與賣家之間的合約。

二. 相關費用

1. 賣家須支付拍賣相關費用,費用項目包括拍賣品之包裝、運送、儲存、目錄製作、裝框裱褙、鑑定、整修與關稅等。

2. 拍出者,本公司自「拍定價」中扣除依「規定比率」計算之佣金,因未能拍出而私下議價者亦同。

三. 保險

本公司將向賣家收取落槌成交價之百分之一作為保險費,未成交則收取委託底價之百分之一作為保險費。如由本公司安排運送,本公司將向賣家收取額外款項,作為運送保險費。在賣家的要求下,本公司可提供承運廠商資訊予賣家,惟本公司不承擔任何有關方面之法律責任。

拍賣品在拍賣後七天內保險仍然有效。如拍賣品未能成功拍賣,逾期後風險全由賣家承擔。

由蛀蟲、空氣或氣候轉變對拍賣品造成之損壞,本公司概不承擔法律責任。

四. 賣家不購買保險之風險移轉

如賣家特別指示本公司毋須為拍賣品購買保險,風險全由賣家承擔,直至買家付清款項為止。賣家須保障本公司、本公司之僱員與代理人,以及買家(如適用)免負因拍賣品而針對本公司、本公司之僱員與代理人,以及買家索償之賠償責任,而不論索償產生之任何原因。

五. 賣家就拍賣品所作之承諾

1. 賣家為拍賣品之唯一物主,具備將所有權轉讓予買家之無限制權利,並與一切第三人權利或索償(包括版權索償)無涉;

2. 賣家已遵守一切與拍賣品之進出口有關之法律或其他方面之規定,並已將過去任何第三人未能遵守此等規定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3. 賣家已將其所知之有關拍賣品任何重大修改以及第三人就拍賣品之所有權、狀況或歸屬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4. 如上述1-3項.有任何不確實之處,賣家須應要求保證完全償還本公司及/或買家一切因之而引起之索償、費用之或開支,而不論是因拍賣品還是因拍賣收益而引起。

六. 拍賣安排

1. 本公司對目錄內拍賣品之描述與圖示方式、鑑定意見書、拍賣地點與方式、讓何人進場競投以及競投價之接受、是否應尋求專家意見,以及將物品合併或分開拍賣等均有完全之決定權,本公司在未徵得賣方同意下有權撤回拍賣品。

2. 如本公司或賣家撤回拍賣品,本公司得收取賣家委託底價百分之十之費用。

七. 拍賣守則

本公司將會參照底價將拍賣品拍賣。底價不得高於目錄所印估價之下限。但本公司有權將拍賣品以低於底價拍賣。如本公司如此將拍賣品拍賣,本公司將有責任向賣家支付成交價與底價之差額。

八. 成功拍賣後

1. 結算

在買家付款後,除非本公司收到通知該拍賣品為膺品(如本交易條款界定者),否則,本公司會於成功拍賣日期後四十五天,將一筆相等於成交價扣除賣家應支付所有費用之款項支付賣家。如遇買家延遲付款,則本公司將在買家付款後七天內支付賣家。如因任何理由而使本公司在買家付款前即已付款予賣家,則本公司即獲得拍賣品之完整之擁有權與所有權。但在本公司因拍賣品為膺品而被迫向買家收回拍賣品下,賣家方須將已收取之拍賣款項退還予本公司。

除賣家另有書面指示外,本公司以新台幣付款。如賣家要求以新台幣以外之貨幣付款,本公司將向賣家收取所產生之任何外匯費用。

2. 買家不付款

如買家在拍賣日期後三十五天內未有支付應付之全部款項,本公司即有權代賣家就付款、貯存與保險而協定特別條款,並採取本公司認為需要的任何步驟以向買家收取其應付之款項。但本公司並無責任支付賣家款項,亦無責任代賣家採取任何法律行動。本公司將與賣家討論採取適當行動以向買家追討拍賣款額。

3. 膺品

如在拍賣日期後十四日內,經買家提出證明並經本公司認同該拍賣品為膺品(如本業務規定界定者),則(1)如買家尚未支應付之全部款項,本公司有權取銷交易;及/或(2)如本公司屆時已支付賣家全部或部份應付款項,賣家須應要求將該款項悉數退還本公司。在後一情況下,本公司將行使留置權,有權留置屬於賣家之任何物品以作為應退還款項之擔保品。

4. 未能成功拍出之拍賣品

任何拍賣品如未能成功拍賣,或不包括在拍賣之內,或因任何理由而撤回拍賣,在本公司發出通知,要求賣家領回拍賣品三十天內,賣家必須領回拍賣品。任何此等拍賣品如在三十天過期後仍未領回,每天每件將徵收貯存費新台幣三百元整,並加收貯存期間產生之保險費用。任何此等拍賣品如在拍賣日期後或上述通知日期後九十天內(以較早日期為準)未被領回,本公司可決定是否將該拍賣品進行處置。處置包括將拍賣品移往第三人之貨倉,開支費由賣家承擔,與將該拍賣品按本公司認為適當之條款(包括有關估計與底價之條款)公開拍賣。本公司其後會將拍賣所得扣除所有相關費用後支付予賣家。

任何拍賣品如在拍賣中收回或未能成功拍賣,本公司獲授權在拍賣後的三十天內作為賣家之獨家代理人,按賣家可收取之淨款額(即扣除賣家應付之一切費用後之款額),私下出售拍賣品,或按本公司與賣家另行同意之較低價格私下出售。在此情況下,賣家就該拍賣品而對本公司所負有之責任,與拍賣品成功拍賣時相同。

九. 圖片與圖示

本公司對拍賣品之圖示、錄影或將拍賣品複製影像具有非排他性之權利。此等影像一切權利均屬本公司所有,且本公司有權以任何適合之方式使用。

十. 其他事項

1. 稅項

賣家支付予本公司之所有款項不包括貨物稅、服務稅或其他增值稅,如有任何相關之稅項產生,賣家須依據有關法律規定之稅率及時間繳付稅款。

.本規定所用詞彙之意義

在下列規定中,某些常用詞彙需加以解釋。此等詞彙如下:

1. 「買家」:指本拍賣公司所接受之出價最高者。

2. 「落槌價」:指本拍賣公司就一拍賣品而接受之最高出價之價款。

3. 「買家支付之服務費」:指買家按落槌價之某一百分比而支付之費用。

4. 「底價」:指本公司與賣家協定之最低價格。

5. 「膺品」:指拍賣品構成模仿,模仿之原構想及其整體執行均具有欺詐意圖,就拍賣品作者、來歷、年代、時期、文化或來源進行欺騙,而對此等事項之正確描述並未在目錄之描述上反映出來,而拍賣品在拍賣當日之價值,遠低於按照目錄之描述所應有之價值。按此定義,任何拍賣品均不會因為有任何損壞及/或任何形式之修整(包括重新上漆)而成為膺品。

.買家與賣家均適用之條件

1. 版權

與拍賣品有關之一切影像、圖示與書面材料之版權,屬於本公司之財產。未徵得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買家或任何人均不得使用。

2. 通知

根據本交易條款發出之通知,均須以書面發出。如採用郵遞發出,則在付郵後第二個工作天即當作已由收件人收妥;如收件人在海外,則為付郵後第五個工作天。

3. 可分割性

如本交易條款有任何部份遭任何法院認定無效、不合法或不可強制執行,則該部分可不予理會,而本交易條款之其他部份在法律許可之最大範圍內須繼續有效及可強制執行。

4. 法律及管轄權

本交易條款依據中華民國法律規限,本交易條款之解釋與效力均適用台灣法律。為本公司之利益而言,賣家與買家須服從台灣法院之排他性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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