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誠拍賣

How To 規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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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人 中誠國際藝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作賣家代理人,除另行協定外,在本公司之拍賣中成功拍賣之物品,即產生賣家通過本公司之代理與買家達成之合約。

■ 拍賣前 1. 鑑定物品
本公司鄭重建議,競投人應於拍賣進行之前親自鑑定有興趣競投之物品。本公司通常會有鑑定意見書可供索閱。本公司除就膺品(如本拍賣交易條款所界定者)作出之證明外,不對買家作任何保證。

2. 拍品狀況之重要注意事項
請準買家注意,在儘可能的範圍內,目錄中對於拍賣品特性之描述,皆已提及顯著的損壞,惟不包括所有的缺陷、瑕疵與不完整。

3. 目錄說明
本公司於目錄或鑑定意見書對任何拍賣品之作者、來歷、日期、年代、尺寸、材質、歸屬、真實性、出處、保存狀況或估計售價之陳述,或另行對此等方面之口頭或書面陳述,均僅屬意見之陳述,不應依據為確實事實之陳述。目錄圖示亦僅作為指引參考,不應作為任何拍賣項目之依據,藉以決定其顏色或色調,或揭示其缺陷。拍賣價格之估計,不應為拍賣品會成功拍賣價格之依據或拍賣品作其他用途之價值陳述。 許多拍賣品基於其年代或性質,使其未能有完美之狀況,目錄內有些說明或鑑定意見書會提述拍賣品之損壞及或修整資料。此等資料僅作為指引參考,如未有提述此等資料,亦不表示拍賣品並無缺陷或修整,如已提述特定缺陷,亦不表示並無其他缺陷。

4. 買家之責任
有關物品狀況及目錄說明所提述事項,買家需於拍賣前充分詳閱,並確認自身對於該物品感到滿意。

■ 拍賣時 1. 買方應繳之營業稅
依據中華民國法律規定,凡進口藝術品由買方在台取貨者,買方需繳交「落槌價」百分之五的(加值)營業稅。此等進口藝術品(目錄內有*符號之編號者),若係於中華民國境外交付買方,並由中誠處理相關之運貨事宜,則買方無須支付營業稅。買方若欲於中華民國境外取貨,應於拍賣日後兩個工作天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2. 估價
目錄內及拍賣當日所提供之美金等貨幣估價,僅為參考依據。本拍賣會須以新台幣結算,買方如須以新台幣之外其他貨幣繳付,請買方核實繳付當日匯率,折合所繳付之等值貨幣計算。

3. 拒絕入場
本公司具有絕對之決定權拒絕任何人士進入拍賣場地、參與拍賣,亦可拒絕接受任何競投。

4. 競投之前作出登記
準買家在作出競投前,必須填妥及簽署登記表格,並提供身分證明。準買家應注意,本公司亦有權要求對買家作出信用核查,亦有權對買家收取一定成數之保證金。

5. 競投者為買家
除非登記時已書面協定,競投者將為代第三人行事之代理人,而該第三人為本公司所接受者,否則競投者將被視為買家而須承擔個人法律責任。

6. 委託競投
書面競投且經本公司確認,本公司將盡適當努力代其競投。如本公司就某一拍賣品而收到多個委託競投之相等競投價,而在拍賣時此等競投價乃該拍賣品之最高競投價,則該拍賣品會歸其委託競投最先送抵本公司之人。除非在競投時有其他委託,此項書面競投的執行是本公司的免費服務。本公司不會對因未能執行之書面競投,或在當中出現任何錯誤或遺漏負任何責任。

7. 電話競投
如準買家於拍賣前與本公司完成競投前相關作業,本公司將盡適當努力聯絡競投者,使其能以電話參與競投,但在任何情況下,如未能聯絡,本公司對賣家或任何準買家均不負責任何責任。

8. 貨幣兌換顯示版
拍賣會上,本公司會使用貨幣兌換顯示版,匯率按拍賣日當天銀行開市時向本公司報出之一個月期貨匯率計算。然而競投仍會以新台幣進行。該貨幣兌換顯示版在操作時難免會出現錯誤。買家因依賴貨幣兌換顯示版(而非因以新台幣競投)而蒙受之任何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

9. 錄映影像
在若干拍賣中會有影像投射,有關操作上的失誤或影像素質參差不齊之情況,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10.拍賣官之決定權
拍賣官具有絕對決定權,亦即有權拒絕任何競投、以其決定之方式推動出價、將任何兩件或多件拍賣推動出價、將任何拍賣品撤回或分批、將任何兩件或多件拍賣品合併,與如遇有誤差或爭議,將拍賣品重新拍賣。如在拍賣後有任何爭議,將會以本公司的拍賣紀錄為依歸。

11.成功競投與風險移轉
在拍賣官之決定權下,下槌即顯示對最高競投價之接受,亦即為賣家與買家之成功拍賣合約之訂立。拍賣品之風險及責任,不包括其所有權(包括框架及玻璃),在成交日起七個工作天期滿或在買家於期滿前提取該物品時,拍賣品與風險責任轉移到買家。

■ 拍賣後 1. 買家支付之服務費
買家除支付落槌價外,另須支付服務費予本公司。落槌價於新台幣貳仟萬元(含)以下者,服務費率以20%計算;超過新台幣貳仟萬元的部份,服務費率以12%計算。

2. 稅項
買家支付本公司之所有款項均不包括任何貨物稅、服務稅或其他增值稅(不論由台灣政府或別處所徵收)。如有任何相關稅項產生,買家須負責按有關法律所規定之稅率及時間繳付稅款。

3. 付款
a.成功拍賣後,買家須向本公司提供其姓名及永久地址。如遇要求,亦須提供付款銀行之詳情。於拍賣日期後七天內悉數支付所有交易款項(包含落槌價、拍賣支付之酬金,以及任何適用之增值稅)。
b.買家如未向本公司支付所應付之全部款項,則不能取得拍賣品之所有權,即使本公司已將拍賣品交付予買家亦然。如支付予本公司之款項為新台幣以外之貨幣,本公司將向買家收取所產生之任何外匯費用。這包括銀行收費與兌換貨幣之規費及匯差。以新台幣以外之貨幣付款予本公司之匯率,依拍賣日現場公佈之匯率(台 灣銀行),並以本公司就此兌換率而發出之憑證為準。
c.中誠之政策是要求選擇以現金付款之任何新客戶或買家提供身份證明(通過出示帶有照片並由政府發出之證明,如護照、身分證或駕駛執照)並確認固定地址。多謝合作。
支票及匯票請以中誠為抬頭人。雖然以合作金庫銀行台幣開出之個人及公司支票均獲接納,惟敬請留意,除非閣下已預先安排支票受納設施,否則本公司須待支票兌現後方會將閣下所購得之物品交付。如欲作出是項安排,請向中誠之財務部索取表格辦理。

4.包裝及搬運
搬運及包裝已購拍賣品時,本公司將善盡責任處理。惟七天期滿後或自領取時起,拍賣品風險全由買家承擔。本公司可在買方要求下提供承運廠商資料,但並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a.不付款或未領取之已購拍賣品補救辦法
如買家未在七天內付款,本公司即有權行使下述一項或多項權利或補救辦法:
I.在拍賣日期後超過七天仍未付款,則按不超過台灣銀行基本利率加10%之年利率收取整筆欠款之利息。此外本公司可同時按日收取依賣價(含佣金)1%計算之違約金。將買家未付之款項,用以抵銷本公司或其他附屬公司在任何其他交易中欠下買家之款項。
II.在將來的任何拍賣中,有權拒絕買家或由他人代其所作出之競投,或在接受其任何競投前先收取買家一筆保證金。如買家未有在三十五天內付款,本公司除上述者外,另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i.代賣家針對買家進行法律程序,追討整筆欠款,連同此項以悉數賠償為基準之法律程序之訴訟費。
ii.取消同一次或任何其他拍賣中買家競投得之拍賣品或任何其他售予買家之拍賣品之交易。
iii.安排將拍賣品公開或私下重售,如重售所得價格較低,就差額連同因買家未有付款而引致之任何費用一併向買家索償。
b.未領取已購之拍賣品 如已購得之拍賣品未能在成功拍賣七天內領取,不論是否已付款,本公司將安排貯存事宜,費用由買家承擔。
c.出口許可證
I.除本公司另有書面同意外,買家希望申請出口許可證,並不影響買家在七天內付款之責任,亦不影響本公司對延遲付款收取利息之權利。
II.如買家要求本公司代為申請出口許可證,本公司有權收取增值稅與其他相關費用。
III.如買家不管需要有出口許可證之事實而作出付款,本公司並無責任退還買家因此產生之利息與其他已產生之費用。

5.本公司之法律責任
本公司有責任在第六條所列之情況退還款項予買家。除此之外,不論賣家或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僱員或代理人,對任何拍賣品之作者、來歷、日期、年代、歸屬、真實性或出處之陳述,或任何其他說明之誤差,任何拍賣品之任何毛病或缺陷,均不負有任何責任。買家、本公司、本公司之僱員或代理人,均無就任何拍賣品作出任何保證。任何種類之任何擔保,均不包含在本條之內。

6.交易取消
買方如認定拍賣品係為膺品,需於拍定售出日起十四個工作天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且須符合下列條件,始得取消交易,並將其支付本公司之款項無息全數退回,並不得請求其他賠償。
a.由三位獨立專家提出書面說明(出示證據),並經本公司認可。
b.買家應於拍定售出日起二十一個工作天內,將購得之拍賣品退回本公司,且本公司收到該拍賣品時,該拍賣品之狀況需與拍賣當日相同。
c.買家對該拍賣品擁有絕對所有權,並未在該拍賣品上設定任何債權,且與任何第三人之索賠無涉。
d.賣家需繳回相關費用後,本公司使得退還買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