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版權
與拍賣品有關之一切影像、圖示與書面材料之版權,屬於本公司之財產。未徵得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買家或任何人均不得使用。
2. 通知
根據本交易條款發出之通知,均須以書面發出。如採用郵遞發出,則在付郵後第二個工作天即當作已由收件人收妥;如收件人在海外,則為付郵後第五個工作天。
3. 可分割性
如本交易條款有任何部份遭任何法院認定無效、不合法或不可強制執行,則該部分可不予理會,而本交易條款之其他部份在法律許可之最大範圍內須繼續有效及可強制執行。
4. 法律及管轄權
本交易條款依據中華民國法律規限,本交易條款之解釋與效力均適用台灣法律。為本公司之利益而言,賣家與買家須服從台灣法院之排他性管轄權。